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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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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災民在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方面,可以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當法院判決後,這些鑑定費用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並將災民的債權轉讓給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管理單位。這條法規對於災民在訴訟過程中的負擔提供了相關規定和保障。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 鑑定名詞
  • 債權讓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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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