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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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災民在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方面,可以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當法院判決後,這些鑑定費用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並將災民的債權轉讓給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管理單位。這條法規對於災民在訴訟過程中的負擔提供了相關規定和保障。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 鑑定名詞
- 債權讓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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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