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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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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災民在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方面,可以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當法院判決後,這些鑑定費用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並將災民的債權轉讓給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管理單位。這條法規對於災民在訴訟過程中的負擔提供了相關規定和保障。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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