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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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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