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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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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4條,這一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了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嘉義地區發生的強烈地震及其後的餘震所造成的災害。根據這一條例的規定,對於這一災害所需的重建工作可以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這一災害中受到破壞的地區,可以根據這一條例的規定來進行重建工作,以便迅速恢復災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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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4 條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