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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74-1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法辦理支應,並得在各該機關震災重建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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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4-1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期間,如果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而遭受損害且與九二一震災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法支應,並且可以在各級政府的震災重建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11 - 《台灣災害防救化學品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sp.asp?xdurl=appl7vcrsx.iregadz.fvg.zip - 《預算法》,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files/702_5C81E403.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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