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受託人對於未成年人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有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主管機關得協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及第三項規定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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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對於未成年人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有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主管機關得協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及第三項規定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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