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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時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鄉 (鎮、市) 公所提報拆遷計畫至該管縣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將該計畫提報內政部備查。 一、未經整併之空戶數逾原興建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經整併後之空戶數逾現住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四、有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前項拆遷計畫由縣 (市) 政府提報者,應將該計畫逕報內政部備查。 第一項拆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拆遷方式。 二、資源回收。 三、廢物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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