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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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本文、第98條之6第1項徵收辦法第7條》中的「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2條」,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時,其可領取的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和膳食費。具體的標準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程序的具體規定。例如,根據行政程序徵收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證人或鑑定人的交通費包括車馬費、機票費、船費等,住宿費則是指在作證或鑑定期間的住宿費用,膳食費則是指作證或鑑定期間的膳食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支給標準需根據各地法院或相關機構的規定而定,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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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