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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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其日費、旅費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交通費: (一)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但情況特殊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並應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機票單據。 (二)居住國外地區,應各行政機關之要求到場作證或鑑定者,均以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二、住宿費: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認為其有住宿旅館之必要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元。 三、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其費用包括短程或計程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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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3條,證人或鑑定人如果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內,其日費、旅費的支給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 1. 如果火車經過住、居所所在地區,則以莒光號的票價發給交通費。 2. 如果火車不經過住、居所所在地區,則按照當地一般客運汽車的票價發給交通費。但如果情況特殊需要搭乘飛機,則按照經濟艙的飛機票價發給交通費,并且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和機票單據。 3. 如果居住在國外地區,並且根據各行政機關的要求需要到場作證或鑑定,則按照經濟艙的飛機票價發給交通費。 二、住宿費: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有住宿旅館的必要,則每日支給住宿費650元新台幣。 三、膳什費: 每日支給200元新台幣的膳什費,其中包括短程或計程車的費用。 舉例:證人A居住在新竹市,需要到台北市的行政機關作證。根據該標準,證人A可以領取新台幣650元的住宿費和200元的膳什費。交通費則根據火車票價或客運汽車票價來發給,具體金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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