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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3.20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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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其日費、旅費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交通費: (一)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但情況特殊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並應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機票單據。 (二)居住國外地區,應各行政機關之要求到場作證或鑑定者,均以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二、住宿費: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認為其有住宿旅館之必要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元。 三、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其費用包括短程或計程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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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於證人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3.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