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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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6條,鑑定人的鑑定報酬應該在進行鑑定之前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的行政機關達成約定。根據這個條款,鑑定人和行政機關之間應就鑑定費用進行協商和達成合意,確定鑑定報酬的金額。這意味著鑑定人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報酬的訂定,並且可以考慮鑑定人的專業能力、費用標準等因素。具體的金額需要依照當事人和鑑定人的約定而定,無具體範例可提供。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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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