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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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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之鑑定報酬,應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之行政機關於鑑定前約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6條,鑑定人的鑑定報酬應該在進行鑑定之前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的行政機關達成約定。根據這個條款,鑑定人和行政機關之間應就鑑定費用進行協商和達成合意,確定鑑定報酬的金額。這意味著鑑定人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報酬的訂定,並且可以考慮鑑定人的專業能力、費用標準等因素。具體的金額需要依照當事人和鑑定人的約定而定,無具體範例可提供。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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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鑑定人之鑑定報酬,應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之行政機關於鑑定前約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