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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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7條,行政機關應在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應得的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的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則應在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證人或鑑定人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超過十天後將不再給予支給。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的第7條。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證人或鑑定人提供證詞或完成鑑定後,應主動支付其應得的費用。證人或鑑定人應在領據上簽署、蓋章或按指紋收據。如果證人或鑑定人當場拒絕領取或自願放棄,超過十天後不再支付費用。 例如,假設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需要一位證人提供證詞,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支付證人的日費、旅費。如果證人當場拒絕领取或自愿放弃,超过十天後,行政機關將不再支付這些費用。
- 行政機關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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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