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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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當證人或鑑定人的住所距離要求到場的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時,將支給五十元的交通費和五十元的膳什費。 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108年1月1日修正)第4條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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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