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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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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當證人或鑑定人的住所距離要求到場的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時,將支給五十元的交通費和五十元的膳什費。 參考資料: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108年1月1日修正)第4條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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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4 條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