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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鑑定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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