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這表示從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的大陸地區物品有其限制的品目和數量限額,具體的品目和數量限額可以參考附件表格。 2.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如果郵寄或旅客攜帶的大陸地區物品超過前述的限制範圍,海關將根據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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