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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 自金門馬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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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
攜帶
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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