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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