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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
  2. 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3. 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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