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 解釋:根據這項規定,船舶在進出離島和兩岸通航港口時,必須按照指定的航道進行航行。 2. 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解釋:這一項規定指出,航行航道由交通部與相關機關共同劃設,並通過公告和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3. 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解釋:如果船舶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船舶的航行許可可能會被廢止,並根據情節,可以對該船舶的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並可能不予許可。 根據上述釋義,該條主要規定了船舶在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時應該遵守的航行航道,並且強調了違反規定的後果。如果船舶違反了航行航道的規定,可能會面臨航行許可被廢止的處罰措施,並且可能不再獲得航行許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我的理解,如有需要,建議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以獲得更詳細和正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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