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依交通部規定,於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8條,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且在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船舶能夠及時、有效地通報航行狀況,以提高通航安全性和管理效率。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可以用來識別船舶的位置和識別資訊,並自動報告給相關單位。這樣可以幫助港口和交通部門實時監控船舶的位置、航行狀況和貨物運輸情況,並及時做出相應的管理和調度措施。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通航的安全和順暢,並促進兩岸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金門港務局在該法規實施後要求所有進出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港口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以確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管理的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