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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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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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0條規定了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團體,則還需要提供其名稱、立案證號和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還需要提供國籍和護照號碼。 2. 如果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還需要提供其姓名、性別和出生年月日,以及通訊地址。 3. 所請求的行政資訊的內容要旨和件數。 4. 申請人請求行政資訊的用途。 5. 申請的日期。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書可以通過書面通訊方式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的電子傳遞方式提交。 例如,如果一個人想向一個行政機關請求提供某個決定書的副本,他應該在申請書上提供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設籍地址和聯絡電話。如果他是法人,他應該提供公司的名稱、立案證號和事務所的地址。在申請書上,他應該清楚地說明他要求的行政資訊的內容和件數,並說明申請行政資訊的用途。最後,他需要在申請書上簽字並註明日期,然後可以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提交申請。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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