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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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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1條,若申請人的請求方式或要件不齊全,但仍有能力進行補正的話,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在七天內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或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的話,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駁回申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該條款要求行政機關在申請人的請求方式或要件不齊全時,必須通知申請人並給予他們進行補正的機會。若申請人能在七天內完成補正,行政機關應當繼續處理該申請。然而,如果申請人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在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行政機關有權直接駁回申請。 在這個情境中,資料提到的法院裁決書並未具體提及行政資訊公開的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一個直接相關的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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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1 條規定:「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