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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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1條,若申請人的請求方式或要件不齊全,但仍有能力進行補正的話,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在七天內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或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的話,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駁回申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該條款要求行政機關在申請人的請求方式或要件不齊全時,必須通知申請人並給予他們進行補正的機會。若申請人能在七天內完成補正,行政機關應當繼續處理該申請。然而,如果申請人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在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行政機關有權直接駁回申請。 在這個情境中,資料提到的法院裁決書並未具體提及行政資訊公開的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一個直接相關的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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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