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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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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內。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9條,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本國法人和團體,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而該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可以根據本國法律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據本辦法提出請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在台灣設有事務所的外籍律師想要獲取行政機關的行政資訊,他可以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9條的規定提出相關申請。

  • 法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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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9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