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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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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資訊的主動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政府機關可以將行政資訊刊載於官方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中,以便公眾查閱。 2.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政府機關可以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將行政資訊提供給公眾線上查詢,以方便民眾獲取相關資訊。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政府機關應提供公眾對行政資訊的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權利,以方便民眾獲取所需資訊。 4.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政府機關可以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向公眾介紹相關行政資訊,以提高公眾對公共事務的瞭解。 5.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當上述方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獲取行政資訊的需求時,政府機關可以採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範例。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政府機關可以將行政資訊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上。例如,台灣政府各部門會定期發行官方報紙或雜誌,其中刊載了各項行政資訊,讓公眾可以通過閱讀這些官方刊物了解到相應的資訊。 參考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20006)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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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