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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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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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資訊的主動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政府機關可以將行政資訊刊載於官方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中,以便公眾查閱。 2.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政府機關可以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將行政資訊提供給公眾線上查詢,以方便民眾獲取相關資訊。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政府機關應提供公眾對行政資訊的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權利,以方便民眾獲取所需資訊。 4.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政府機關可以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向公眾介紹相關行政資訊,以提高公眾對公共事務的瞭解。 5.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當上述方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獲取行政資訊的需求時,政府機關可以採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範例。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政府機關可以將行政資訊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上。例如,台灣政府各部門會定期發行官方報紙或雜誌,其中刊載了各項行政資訊,讓公眾可以通過閱讀這些官方刊物了解到相應的資訊。 參考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20006)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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