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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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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前項行政資訊,行政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就主動公開的行政資訊製作目錄,並記載資訊的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以及保管期間和場所。行政機關應該在作成或取得行政資訊後的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 根據行政院公報網站,目前該法條的最新版本是《行政機關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於2020年4月25日修正公布。根據該法條所述,行政機關應該依照法定的期限製作目錄,並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機關製作了一份重要的報告,並決定主動公開該報告的內容,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7 條的規定,該行政機關應該在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以便公眾可以查詢相關的行政資訊。

  • 行政機關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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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