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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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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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資訊應依該辦法的規定進行主動公開,也應在人民提出請求時提供。這表示政府機關應該根據辦法的規定,在符合防止限制或不公開的條件下,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相關的施政、措施以及其他相關的政府資訊。同樣地,在人民要求提供行政資訊時,行政機關也應該根據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資訊。請注意,具體的公開與提供方案可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可行性來決定。請查閱最新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資料以獲得更詳細和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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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