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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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之行政資訊,非該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原因外,如確知有其他行政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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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资讯公开办法第14条,《受理申请之行政资讯,非该受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机关除应说明其原因外,如确知有其他行政机关作成或取得该资讯者,应函转该机关办理并副知申请人。》的规定,如果受理机关接收的行政资讯不属于该机关职权范围内所作成或取得的,受理机关除了要说明原因外,如果确切知道其他行政机关作成或取得了该资讯,应该函转给那个机关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举一个相关的例子:例如,某个市民向某个行政机关申请该机关所持有的该市民个人信息的资料,但是该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这些资料并不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而是由另一个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产生的。根据行政资讯公开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该受理机关应该明确说明原因,并将该申请函转发给持有或产生该资料的行政机关,并通知申请人这一情况。
- 非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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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