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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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請求行政機關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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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5條,當行政資訊的內容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時,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有權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更正或補充。在提出請求時,應填寫申請書,除了載明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和第5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1. 要求更正或補充資訊的件名、件數以及錯誤或不完整的內容。 2. 更正或補充的理由。 3. 相關的證明文件。 對於提出此請求,可以使用書面通訊方式進行;如果請求經過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則可以使用電子傳遞方式進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68號判決及102年度判字第410號判決,這一條法規確認了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更正或補充行政資訊的權利,並規定了相關的申請內容和方式。
- 法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條文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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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