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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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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2條,該條所指的「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此條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範疇,包括了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的組織。同條規定中,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被視為行政機關。這表示當個人或團體被委託行使公權力時,其在委託範圍內就被視為行政機關。這個定義確定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也被視為行政機關。例如,一個擁有特定公共事務執行職權並且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根據此條的定義,就可以被視為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行政主體名詞
  • 公權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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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