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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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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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3條,行政資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產生或取得並存放於各種媒介物質中的紀錄內的訊息,這些媒介包括但不限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和積體電路晶片。行政機關應該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這些行政資訊。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行政資訊公開法第3條的相關規定。 例如,一個市政府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布一份會議記錄,那麼這封電子郵件中所包含的會議記錄就屬於行政資訊,而電子郵件則是作為存放行政資訊的媒介物質之一。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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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