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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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下列行政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事項之許 (認) 可條件所訂頒之行政規則。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各行政機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限以書面為之者;所定對外關係文書,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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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條,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下列行政資訊,但涉及國家機密者除外: 一、法規命令:指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例如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範例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第2065號公告《專業人員申請升遷考績準則》。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所發出的指導性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教育部發出的關於大學入學考試相關事項的指導文件。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指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項的許可或認可條件所訂定的行政規則。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對於國內外電信業者在台灣經營之許可條件。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指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的報告或各行政機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的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每年公布的能源產業發展計畫。 五、預算、決算書:指行政機關所編制的財務預算及實際執行情況的財務決算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財政部公布的中央政府預算及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件:指行政機關與承包商簽訂的公共工程契約及相關的採購文件,以及與外國或國際組織進行的合作或協定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交通部公布的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採購契約。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指行政機關接受及支付的各項補助金相關紀錄。 範例參考資料:農委會公布的農民補貼款項。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的合議制機關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範例參考資料:行政院會議紀錄。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行政指導名詞
- 合議制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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