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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 一、船名及國籍。 二、載運物質、種類及數量。 三、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 四、航行路線。 五、上一港口及目的港。
  2. 前項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全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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