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一、船名及國籍。 二、目前船位。 三、船速。 四、執行之公務。 五、目的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一、船名及國籍。 二、目前船位。 三、船速。 四、執行之公務。 五、目的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