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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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 2.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3.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 4.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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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2條,以下是我的解釋: 1. 根據規則的第1項,立法院的會議、委員會會議和黨團協商會議應該全程錄影、錄音。這些錄音錄影的資料應該是未經剪輯、不加旁白,且不設主持人的方式播出。 2. 根據第2項,這些錄音錄影的資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上。 3. 如果某一項會議被視為秘密,則不得錄影。 4. 第1項中所指的影像拍攝應該是公開透明的,並忠實地記錄會議的實況。具體的拍攝原則可以參考附表。 這些解釋是根據法規內容所做的,並無引用具體的參考資料。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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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