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13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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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等儲存之紀錄,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
-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永久保存。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