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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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等儲存之紀錄,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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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會議的錄影、錄音等紀錄在未經立法院或委員會會議決議的情況下,不能被攜出院外或外借。這意味著立法院內的會議紀錄應該在院內保管,不得隨意帶出院外或借給外部人士。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證立法院會議的機密性和安全性,確保相關紀錄僅供立法院內部使用。這一規定的參考來源是立法院的相關內部規章和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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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