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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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
- 2.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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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5條,會議的錄音要儲存紀錄並進行永久保存。對於公開的會議,儲存紀錄在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留一個月。對於秘密的會議,則保留一年。然而,若錄音的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時的錄音,則應永久保存。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會議的錄音紀錄得到適當地保存,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合理的保存期限。例如,對於秘密會議的錄音,考慮到保密性質,保存期限較長。這些規定有利於維護會議過程的透明和準確性,並確保相關資訊能夠長期保存以供後續查閱或參考。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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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