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務用財產,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或遺失時,申請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根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12條,指出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務用財產,若因申請借用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壞或遺失,則該借用人應按照價值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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