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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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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進入本會館之賓客,應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他各區,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得將其強制帶離本會館,以確保本會館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11條,進入該會館的賓客應該前往指定的地點接待或辦理公務,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區域。如果有違反這個規定且不聽制止的情況,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有權強制將其帶離會館,以確保會館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然而,我沒有找到跟此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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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進入本會館之賓客,應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他各區,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