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進入本會館之賓客,應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他各區,如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得將其強制帶離本會館,以確保本會館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根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11條,進入該會館的賓客應該前往指定的地點接待或辦理公務,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區域。如果有違反這個規定且不聽制止的情況,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有權強制將其帶離會館,以確保會館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然而,我沒有找到跟此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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