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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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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研究大樓第 1 至 11 樓及地下 1 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
  2. 2.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第1至11樓及地下1樓的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共有28間。其中,青島一館設有7間會議室,青島二館設有2間會議室。這些場所提供給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使用。 2. 委員在使用上述場所之前,需要事先進行登記。使用場所的順序按照登記的先後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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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委員研究大樓第 1 至 11 樓及地下 1 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8間;青島一館設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