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5 條,該條共包含兩項內容。第一項指出各委員研究室的面積約為 23 坪,內部配置 委員個人辦公室 和 助理辦公室,並設置必要的辦公設備。第二項規定,這些配備被視為公務用財產,當委員的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根據規定全部歸還。 根據 臺灣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5條-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二十三坪。間隔備置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 換言之,根據台灣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每個委員的研究室面積約為23坪。內部配置有委員個人辦公室和助理辦公室,并配備了必要的辦公設備。 根據 臺灣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5條款- 為財產損失和毀損保險之保險,基金應納入費用。不過,如果核保方決議不時服務損失保險,提出辦公室主任和主管應提請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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