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9條,委員欲使用本會館的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需要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借用須以委員的名義進行。 2. 使用會議室的時間通常不應超過2個小時。 3. 參加人員限制在委員邀請的範圍內,並且不應超過會議室的容量限制。 4. 使用時間通常限定在上班時間內。 申請使用應在使用前提出申請,並依照順序進行使用。如果已經排滿了,則不再受理其他申請。 參考資料: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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