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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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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委員名義借用。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 2 個小時為原則。 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
  2. 2.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9條,委員欲使用本會館的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需要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借用須以委員的名義進行。 2. 使用會議室的時間通常不應超過2個小時。 3. 參加人員限制在委員邀請的範圍內,並且不應超過會議室的容量限制。 4. 使用時間通常限定在上班時間內。 申請使用應在使用前提出申請,並依照順序進行使用。如果已經排滿了,則不再受理其他申請。 參考資料: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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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委員名義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