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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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本院各單位邀請列席各種會議人員,邀請單位應於事前通知警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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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我所知,站立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本院各單位在召開任何會議時,應邀請警衛隊的成員列席。邀請單位則應在事前通知警衛隊,確保他們能夠參與會議。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立法院會議的安全和秩序,以及對警衛隊的支持和協調。但是,我沒有找到與此條款有關的具體範例或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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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