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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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經常出入本院者,由各該機關函請本院發給識別證,於進出時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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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各機關的人員為了公務需要經常進出立法院時,必須向立法院函請領取識別證,在進出立法院時必須佩帶此識別證。 參考資料: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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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