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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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來院採訪新聞之記者,應憑其在傳播媒體之服務證明至正門會客室登記並領取本院臨時採訪證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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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2條,當記者臨時來院採訪新聞時,需要憑傳播媒體的服務證明至正門會客室進行登記,並領取本院的臨時採訪證。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院內安全並控制進出人員的身份。記者必須出示有效的服務證明以登記並佩帶臨時採訪證,以便在院內進行採訪活動。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內容和問題,若有最新的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2條或相關規定,請以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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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