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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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議場於會議前一日,本院總務處應予清理上鎖。會議前,再行確實清查,報告秘書長。散會後十分鐘關閉,非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逗留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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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議場在會議前一日應由本院總務處進行清理並鎖上。會議前應再次進行確實清查,並向秘書長報告。在會議結束十分鐘之內必須關閉議場,除非得到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逗留在議場。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九條,當議事時間結束或暫時中止時,議場應立即清場,散會後十分鐘內關閉議場,以確保議場安全及議事機密的情況下。此規定旨在維護立法院議場的秩序和安全,保障議事的進行和議場內部資料的保密性。如果有人未經許可逗留在關閉的議場,則違反了規則,可能面臨處罰或其他相應的措施。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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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