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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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會議室除法定會議、本院公務或委員借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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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15條,立法院的各會議室除了法定的會議、立法院的公務或委員的借用之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立法院的會議室專門用於法定的會議和立法院的工作,禁止其他任何的非法定使用。這樣可以確保立法院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保證會議室的專業性和安全性。 例如,如果有人想要使用立法院的會議室來舉辦私人活動或其他非法定的會議,根據這個規定,這樣的使用是不被允許的。立法院的會議室是經過嚴格管理和安全保護的,主要是為了確保立法院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不受干擾或危害。因此,除了法定的會議、立法院的公務和委員的借用外,立法院的會議室不能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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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