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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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職工、委員助理及各機關國會聯絡人均應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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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立法院的職工、委員助理以及各機關的國會聯絡人應該佩戴識別證,以便於識別身份。該規定確保了立法院內部的安全管理,並確保只有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員可以進入立法院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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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