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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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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營造物利用關係規定,立法機關(議會)可以訂定利用規則,包括會場樓上的來賓記者旁聽席位的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款准許記者在議場內進行錄音、錄影,但需要經由立法機關主席的許可才能進行。因此,來賓記者要在立法院會場樓上自行錄音、錄影,需要得到立法院主席的許可。關於該條規則的具體執行細則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詳細說明,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參考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4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記錄 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根據被上訴人106年4月13日所提出的陳報狀附件㈡第33頁獲得通過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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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