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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24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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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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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樓上分設三區,南北區前二排及正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南北區分設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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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席共設九十六個席位,正中央走道後二排十六個席位為來賓席,供來賓使用;其餘八十個席位為記者席,供新聞記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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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樓上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助理及臨時來院採訪記者等使用。必要時,得由本院議事處視實際情況,酌予開放,供人民旁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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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准,由本院專人帶領之來賓外,其他人員均須佩掛證件進入所規定之區域席位,並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