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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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筆錄及卷證,書記官應於當日製妥整竣,送交法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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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筆錄和卷證應在當天製妥整竣並交給法官保管。此條款強調了對於國家機密案件相關資料的保密性要求,確保案件的隱密性和安全性。目的是為了避免洩漏國家機密的風險。舉例來說,假如有個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筆錄在審理當天完成並交給法官保管,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相關資料在傳遞過程中不會外洩。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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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