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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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
- 2.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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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法院在辦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應該遵守的保密措施。根據該條第1款,法院可以指定專庭或專人來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並負責保管審理期間的卷證和資料。根據第2款,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的許可,不得將卷證和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的保密性。保管卷證和資料的專庭或專人負責確保這些敏感資訊不外洩。此外,該條還禁止未經許可攜帶卷證和資料離開辦公處所,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士取得這些機密資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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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