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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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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 二、涉及國家機密之法庭錄音、錄影與筆錄,應另以密封卷保存,並由承辦人員簽名及加註日期,拆閱後重新密封時,亦同。 三、國家機密文書之分文(分辦)、陳(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中傳送。 四、審理時,程序不公開之,並得令無關人員退庭。 五、認對質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六、聲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案卷,書記官應於給閱前將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抽出,閱卷後再附卷保管。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裁判書類繕校用印時,由承辦人員自行或派專人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員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 八、絕對機密不得複製,其餘等級之國家機密,如有複製必要,應委請原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複製後交付。 九、裁判書類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但公示時已解密者,不在此限。 十、廢棄之涉及國家機密裁判書類稿件、文書或物品,相關人員應立即銷毀,必要時得會同政風人員共同銷毀。 十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應指派專人送達,不宜以電子公文交換或傳真。 十二、其他必要之保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在卷面上標明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加註「限閱」字樣。 例如,當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卷證中包含機密資料時,法院需要在卷面上註明相關的保密等級和限閱條件。 2. 為了保密,法庭錄音、錄影和筆錄等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應該另行保存在封存的卷宗中,並由承辦人員簽名並加註日期。當需要查閱這些內容時,應該重新密封。 例如,當法院進行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審理時,相關的法庭錄音、錄影和筆錄等應該保存在封存的卷宗中,以確保機密資料的安全。 3. 涉及國家機密的文書之分門、核定、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應該由承辦人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中傳送。 例如,當法院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文書時,相關的分門、核定、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應由承辦人負責,並且必須保證安全傳送。 4. 在程序上,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當不公開,並且可以要求無關人員退庭。 例如,當法院審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可以要求公眾人員離開法庭,以保護機密資料的安全。 5. 如果對抗辯方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時,可以根據職權或聲請的方式來拒絕或限制該方的詰問或質疑。 例如,如果對抗辯方可能洩漏國家機密,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或聲請的方式來限制或拒絕該方的詰問或質疑。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中華民國司法院「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所提供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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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