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
  2. 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3. 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