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機密複製物須註明等級、編號,視同原件保護,用畢即銷毀。
Q · 翻拍機密文件的那張照片也算國家機密嗎?
算。複製物視同原件,外洩同罪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8 條第二項,複製物視同原件依本法保護,無論影印、掃描、翻拍或另存,都是複製物,受與正本同等的保密與罰則拘束。複製時須逐份標明等級、保密期限、複製物字樣及編號,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以碎紙、消磁等正規方式銷毀,隨手丟棄不算銷毀。
影印、翻拍、掃描、另存新檔,這些動作你每天做幾十次,毫無感覺。但只要原件是國家機密,每一次複製都在製造一份和正本一樣燙手的東西。這條把話講得很死:複製物要照原件的等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一一註明,還要標上「複製物」字樣和編號,原件則要登記總共複製了幾份、放在哪裡。最關鍵的是第二項,複製物「視同原件」受同等保護,你私自留存或外流一份影本,法律上跟動正本沒兩樣。第三項再補一刀:影本沒有繼續使用的必要時,要立刻銷毀,不是丟進垃圾桶。看懂這條,你會明白手機裡那張機密文件的翻拍照,是個會咬人的東西。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8 條為機密複製物之管理規範,要求複製物照原件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原件則須登載複製件數與存置處所;複製物視同原件受同等保護,於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銷毀,構成機密防擴散管理的核心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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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本條第二項規定複製物視同原件,依本法保護,翻拍、影印、掃描、另存都是複製物,受同等保護,外洩同樣可能論罪。很多人以為沒拿走正本就沒事,但複製物本身就是法律盯著的對象。
不行。本條第三項規定複製物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銷毀,且要依機密銷毀正規方式(碎紙、消磁),不是丟進垃圾桶或回收桶。隨手丟棄等於沒銷毀,一旦被翻出來,責任會回到經手的你身上。
要。本條要求複製物標明等級、保密期限、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原件還要記載複製了幾份、存放在哪。這套編號制度的真正目的是事後可追,哪一份影本外洩、誰經手,靠編號回溯,省略編號的人通常就是出事時說不清楚的人。
規範機密複製物的管理:須註明等級、編號,視同原件受同等保護,用畢即銷毀。內行人提示:這條盯的是影本不是正本。
影印、掃描、翻拍、另存等複製物,在法律上與正本受同等保護,外洩責任相同。
須標明原件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專屬編號,原件登載件數與存置處所。
幾乎不差。複製物視同原件,保護強度與外洩罰則相同,差別僅在標示與登載項目。
確認等級→逐份標示等級與編號→原件登載件數與存置處所→比照原件管制存取。內行人提示:編號是事後可追的關鍵。
以碎紙、消磁等正規方式銷毀並留存銷毀紀錄,丟垃圾桶或回收不算銷毀。
立即依機關通報程序回報→清點複製物編號比對缺漏→保全存取與簽收紀錄協助追查。
提出複製當時的授權依據、用途、編號與簽收紀錄,用完整制度軌跡證明全程合規。
算。翻拍與影印、掃描同屬複製物,視同原件受同等保護,外洩同樣論罪。
| 比較面向 | original | copy |
|---|---|---|
| 法律保護強度 | 受本法保護 | 視同原件,受同等保護 |
| 標示義務 | 標明件數及存置處所 | 標明等級、保密期限、複製物字樣及編號 |
| 外洩罰則 | 依本法罰則論處 | 法律評價同正本,外洩同罪 |
| 銷毀要求 | 依機密銷毀程序 | 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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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 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複製物之標示及維護事項。 二、依草案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其他機密如須複製時,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予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其編號,視同原件依本法之規定保護之,其原件則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爰設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以免洩漏,爰設第三項之規定。 四、參考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二十二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複製物之標示及維護事項。 二、依草案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絕對機密不得複製,其他機密如須複製時,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予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其編號,視同原件依本法之規定保護之,其原件則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爰設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以免洩漏,爰設第三項之規定。 四、參考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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