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授權機關對存放機密資料、檔案的場所或區域,禁止或限制人員與物品進出,並採其他必要的管制措施。
Q · 進政府機關被要求寄放手機、搜包,是合法的嗎?
在存放國家機密的場所合法,但管制須以保密為必要
在存放國家機密資料及檔案的場所或區域,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授權機關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採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門口安檢、寄放手機、限制特定樓層出入都在這個範圍內。關鍵在「必要」二字:管制必須是為保護機密而設、程度與目的相當,逾越保密目的的全面搜身或扣留無關私人物品,仍可能站不住腳。
走進某些政府大樓,手機要寄放、包包要過安檢、有些樓層你刷卡也進不去。這不是保全龜毛,是這條法律給的權力。它說:存放國家機密資料和檔案的場所或區域,機關可以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採取其他必要的管制措施。重點在於,保密的防線不只畫在文件本身,而是延伸到文件所在的整個空間。對你來說有兩層意義:一是不管你職位多高,沒有「知的必要」就可能被擋在門外;二是這個管制權力有邊界,它必須是為了「保護機密」而「必要」,不能無限上綱成跟保密無關的全面搜查。看懂這條,你被攔下時就知道對方憑什麼,也知道他不能憑什麼。
場所管制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建立的空間性保密手段,指對存置國家機密資料及檔案的場所或區域,由機關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採取門禁、安檢等其他必要管制措施。其核心邏輯是把保密防線從文件本身延伸到文件所在的整個空間,管制標準是「知的必要」而非職位高低,且管制範圍以保護機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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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放國家機密的場所或區域,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授權機關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採其他必要管制措施,門口的安檢、手機寄放屬於這個範圍。內行人提示:授權是有的,但管制必須「必要」,針對的是保護機密的目的,不能無限上綱到與保密無關的搜查,過度時仍可循行政救濟爭執。
會。管制是針對保護機密這個目的,不是看職位高低,沒有業務需要、沒有適當權限的人,即使是內部員工也可能被限制進出特定區域。內行人提示:能不能進去看的是「知的必要」(need to know),不是你的官階,這是整套保密管理的核心邏輯。
要看是不是「必要」。本條的關鍵字是必要,管制措施必須與保護機密的目的相當,逾越保密目的的全面搜身、扣留無關私人物品可能就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你不是只能默默接受,當場要求說明依據與範圍、記錄時間人員,越權部分可循異議、申訴或行政救濟主張。
在存放國家機密的場所合法,這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9條授權的管制措施,但管制須以保護機密為必要。
對存放機密資料、檔案的場所或區域,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採必要措施,把保密防線延伸到整個空間。
唯有因業務確有知悉機密之必要者,才得接觸或進出機密場所,是判斷能否進出的核心標準。
門禁刷卡、隨身物品安檢、寄放電子設備、限制特定樓層進出等,以保護機密所必要者為範圍。
當場要求說明依據與範圍、記錄時間人員,事後向機關或上級提出異議、申訴,必要時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看是否與保護機密的目的相當;與保密無關的全面搜身、扣留私人物品很可能逾越必要範圍。
事先確認是否有業務需要與適當權限、配合身分查驗與安檢,並依規定寄放手機等電子設備。
管制本身多屬即時性無特定時效;若提訴願,期間依訴願法自處分送達或知悉時起算。
機密場所管制有專屬法源(本條)、目的是保護國家機密;一般保全安檢多依場所管理權或業務法規,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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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進出之管制措施。 二、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基於維謢國家機密之必要,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且為能周密管制,有效維謢,並得採取其他之必要管制措施。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十六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進出之管制措施。 二、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存置場所或區域,基於維謢國家機密之必要,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且為能周密管制,有效維謢,並得採取其他之必要管制措施。爰為本條之規定。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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