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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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審理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之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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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4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需要向其他機關借用涉及國家機密的大型證物,應親自前往證物所在地勘驗。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證物的安全,避免資訊外洩或損毀。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國家機密的保密性,並避免相關證物在借用過程中發生任何意外。法官必須親自勘驗證物,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在此過程中,法官可以對證物進行詳細的檢查和評估,以確保其在審理案件時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保護了國家機密的機密性,但同時也要求法官在處理該類證物時遵守相關的保密措施和程序。這包括不外洩機密資訊、嚴格控制證物的存取以及遵守相應的保密程序和指引。 儘管法官必須進行勘驗,但這並不代表法官可以隨意操弄或影響證物的內容。法官的職責是確保證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而不是干擾或偽造證物。因此,在進行勘驗時,法官應該尊重證物的原始狀態和內容,並遵守相關的法定程序和規定。 雖然我們沒有具體的案例來說明這項條文,但可以參考相關的保密法規和法庭裁判書,如《國家機密保護法》和相關的刑事案件審判裁判書,以理解這項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境和意義。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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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